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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2017年5月31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正文:
税费内容
凡在北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县的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将北京市城镇土地划分为六级纳税等级,定额征收。
纳税(费)环节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将全年税款分两次向北京市地税局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15日和10月1日至15日。
收取标准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各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照以下各项标准收取:

1.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

2.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8元;

3.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4.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

5.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元;

6.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5元。
相关规定
以下各类土地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用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以上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内,以出租房屋或经营企业获得经济收入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09/27;国务院第17号令(相关法规5.59)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正)》;1988/12/31;京政发(1988)第115号(相关法规5.60)

3.《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1995/08/21;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相关法规5.61)


文章来源: 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 杨勇军 [沂水县]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6312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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