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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散谣言 造成损失要受罚
2017年7月14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案情回放:2007年,薛某到某美容会馆有限公司任会计一职,任职期间她为公司拉拢了不少客户。2011年,由于公司效益下降,老板无故将薛某辞退,并拖欠其两个月工资,薛某非常生气,产生报复公司的想法。同年5月,薛某在自己家中利用互联网,在贴吧上散布公司将要关门的虚假事实,并劝办卡顾客赶快退卡,此事造成该公司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近日,检察机关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将薛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薛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扰乱市场秩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岳海燕、齐跃
文章来源:
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
杨勇军
[沂水县]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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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96312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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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jslawyer.cn/art/view.asp?id=88729434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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