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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2017年12月8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无过失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该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
  无过失责任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文章来源: 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 杨勇军 [沂水县]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6312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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