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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2018年3月3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研]发[1990]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
刑法
第
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
刑法
第
一百五十二
条或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第
一
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文章来源:
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
杨勇军
[沂水县]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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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963126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jslawyer.cn/art/view.asp?id=90751664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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