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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卖低价电视行骗,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8年7月25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促销员卖低价电视行骗

被告人万某,27岁,河南人。原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超市做电视促销员,谎称自己能为顾客提供比正常售价要低很多的价钱的电视机,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邵某1.2万,尚某7.2万,席某5.4万,其中万某被尚某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归还了5.2万。2009年4月28日,万某因无法向席某交货,被席某扭送至派出所。

万某辩称,因为先欠公司货款,自己把客户的钱挪用补交货款,交完货款后公司却故意不给其发货才最终导致客户的货物无法到位,不存在诈骗,行为应该是挪用资金。而且是自己主动跟着被害人席某投案的,构成自首。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万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挪用资金、有低价供货能力且跟被害人一起到派出所投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系被告人万某主动找被害人谎称能够低价销售电视,而其所使用的外送订单已废止且没有实际供货能力,并将被害人给付的货款使用,其行为符合诈骗行为,被害人带领万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属于扭送行为,且被告人并未如实交待案件事实,故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10月,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对万某处以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刑罚。


文章来源: 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 杨勇军 [沂水县]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6312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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