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律师,沂水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伙是现在很多人都在选择的一种经济发展方式,对于这种方式由于是多人一起的所以难免的会有很多纠纷的产生,很多人都不知道合同纠纷的管辖。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合伙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合伙合同纠纷的管辖的全部内容。合伙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的,所以说是一定要多多注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一般都有听过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语,都以为这两个是有一个概念,其实这是错误的。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对于收据中书面写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收据中书面写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收据中书面写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收据中书面写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需要去识别,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