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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绝命毒师受审月进400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17年12月18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一、武汉绝命毒师受审月进账400万

根据得意生活报道,武汉一知名高校化学专业副教授张某联合朋友开设制毒公司,伙同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等人,生产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远销欧美,每月销售进账60万美元左右,堪称汉版“绝命毒师”。

最终被海关查获包裹时摸出制毒窝点,团伙成员先后被抓获。昨天,张某等4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武汉中院受审。

绝命毒师案时间表:

2005年,在武汉一家著名高校任职副教授的张某和朋友杨某等人,共谋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并在汉成立了一家化学有限公司。后培训工人生产制造,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某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张某、杨某根据客户需求及管制制式的变化,积极研发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编号的方式为产品进行退补,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

其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称为4号),生产中所需的制毒化学品均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常渠道获得。为逃避海关追查,向境外发货采取伪冒品名方式蒙混过关。

2014年该公司生产的主打产品4号以及5号、13号、20号、45号等产品,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由于利润巨大,张某、杨某等人在未获得精神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该产品的非法生产销售。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在天河机场从该公司寄往境外的包裹中查获可疑物品。

2015年6月16日,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光谷一小区先后抓获冯某、张某,次日在该公司实验室抓获鲍某,同年7月6日,杨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快递包裹内物品及制毒窝点查获产品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共缴获一类精神药品约4公斤,疑似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20余公斤。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法庭上,张某、杨某、鲍某、冯某等4人对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公司实为化工技术研究而非制毒。公诉人表示,4人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累计达31.9公斤,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其含义是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3、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


文章来源: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杨勇军 [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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