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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涉外房地产的大方向

2018年4月15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在外商投资流向上,应引导流向城市外的新区开发和改造难度较大的旧城区;
在合资形式上,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为主,严格控制外商独资办房地产企业;
在开发形式上,应坚持以成片开发为主,并规定在此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辅助工程应由外资或台资企业一并承建;
在引资规模上,要坚持适度规模原则,使利用外资的数额、投向适应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
在法律层面上,制定土地出让计划,尽快制定《涉外房地产管理办法》、《外商在境内居住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杨勇军 [沂水]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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