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009年9月26日,被告人雷某途径桃园县漳江镇某村时见朋友黄某1和妻子正与邻居周某、肖某等人争吵,遂上前劝架,后接到父亲黄某电话的黄某2赶到也与雷某一起加入到争吵中,并扭打起来。混乱中,雷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肖某刺成重伤,随后逃离现场。当天晚上,黄某2连夜驱车将雷某送回常德市武陵区的雷家。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2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最终,桃源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3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2拘役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