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专业律师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5963126216
经济犯罪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开煤气自杀引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处罚?

2018年7月18日  沂水专业律师   http://www.gjslawyer.cn/

开煤气自杀引爆炸

2012年8月的某天晚上,高某的妻子在二人吵架后离开,高某遂打开家中的两瓶液化气打算中毒自杀,后高某用打火机引燃液化气发生爆炸,造成高某受轻微伤偏重,并损坏一辆他人停放在楼下的轿车。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高某公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其开液化气只是想中毒自杀,用打火机点烟而已,并非是故意引爆液化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故意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本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也证实被告人高某明知可能会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打开液化气阀门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

故法院判决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文章来源:沂水专业律师

律师:杨勇军 [沂水]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63126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jslawyer.cn/news/view.asp?id=919935136831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沂水专业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